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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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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校共建项目的申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1]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重点学科建设和解决高校体制调整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包括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学校成立共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统筹学校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的规划、申报立项、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主要参与部门的职责如下: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的规划、立项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负责建设质量、进度的督促;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提出考评建议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资产处:按照校领导审批的共建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负责建立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搞好资产的物质形态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的对外协调,填报共建项目资金的各种报表;编制资金计划(含财政专项资金和校内配套资金);负责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共建设备的价值管理。

    相关院(系):负责共建项目的方案规划、设计、立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设备计划的有效性负责;负责建成后实验设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为项目管理的职能机构。

   三、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各院、系向校共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表,说明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由校共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步审核的意见和结果报请领导小组确认,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共建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共建专项资金不能挪用、挤占和截留,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发放集体和个人福利待遇。

    五、共建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获得共建专项资金的子项目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严格按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计划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内容、计划发生变动和更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备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送校共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集体采购或政府采购。

    七、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由资产处负责提出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需用方案,报送校共建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处负责实施。要严格按计划执行,经房屋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竣工。

    八、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与审计制度,项目组每季度末向校共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提交三份项目完工的详细报告(包括计划书、标书、订单、设备领用人、设备使用现场状况、验收报告、效益分析、各类预决算与审计结果等),报送校共建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各项目均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九、共建项目专项资金要按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共建项目专项资金要实行专项检查。

    十、建立共建项目绩效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共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小组要每年一次实验室绩效工作总结报告,每个项目追踪年。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和考评的主要内容有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度及仪器设备管理、科研水平以及实验室完成规划的贡献度。学校根据检查和考评的结果,奖勤罚懒,择优支持。将效益优劣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评审的一条重要指标。

    十一、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